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一、員工無權代理
(1)如果員工在與沒有公司授權,但是對方有理由相信該公司有授權(比如,單位以前給該員工開具的有委託手續,委託期限未到),員工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所以簽訂合同是有效合同,有關法律責任由員工所在的單位承擔。
(2)如果該員工沒有代理權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在員工所在的單位追認前,合同效力待定,單位追認的,合同有效。
(3)如果沒有追認,則有關法律責任由該員工本人承擔。如果單位授權不明,則單位和簽訂合同的員工要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員工有權代理
有權代理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代理人須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制度的設立在於通過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補充或擴張私法的意思自治。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僅包括雙方意思表示,還包括單方意思表示。例如,代理人可以行使形成權,即僅憑自己一方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終止,這就是單方行為;可以為訂立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
(3)代理人為代理行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儘管我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承認了間接代理的情況,但作為一般的和通常的代理關係則以直接代理為原則,即代理人應以本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代理之所以以直接代理而非間接代理為原則,旨在保護第三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為何人,令法律關係還原到實際生活的本來面貌。
(4)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代理義務;
(5)代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原則上,任何法律行為均允許代理,作為例外,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
(6)代理人的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負責,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
所以,公司員工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代表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其法律後果由該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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