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合同期限是幾年?
一、前期物業合同期限是幾年?
前期物業合同期限是幾年在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要由雙方協商而定,一般情況下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向業主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辦公場所、聯絡方式和資質等級等。
二、《民法典》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對於物業合同的相關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物業服務情況所認定的物業合同內容是不同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如果存在矛盾和糾紛的,還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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