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一、 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
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種類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型別。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並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複製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就在於合同是否具有固定的形式,比如說一些用書面約定的合同就是要式合同,沒有進行書面約定的合同就就是不要式合同,在具體進行分辨的時候,需要結合而這個的定義以及法律規定進行分辨,想要了解,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可以瀏覽我們欄目關於要式合同的有關內容。對於加工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的全部內容就介紹到這裡,希望可以幫到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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