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之訴的被告怎麼進行起訴?
當事人要確認合同不成立的,應該收集合同不成立的證據,寫起訴書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不成立與無效有什麼不同點?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著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所以如果是一個案件中合同不成立之訴的被告想要發起起訴,那麼被告可以在這個案件結束之後,就趕緊收據,合同不成立的證據,然後要把這些合同不成立的證據整理好,整理好之後,要把這些證據呈現在起訴書中,把起訴書中當事人自己的訴訟請求,還有訴訟目的全部整理好一併交給法院,等待法院的立案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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