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現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保管”行為。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場,當事人將物品存入物品保管處,由該保管地方給予保管。其實,這樣的行為在事實上構成了一個保管合同,那麼,該保管合同何時成立終止?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呢?小編在以下內容中給大家一一解答。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
(一)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二)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五)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三、保管合同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給大家做的相關解析。保管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無償的,當事人在進行保管時,要注意保管憑證的注意事項。其次,對於保管合同的解除事項,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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