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合同效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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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手裡的不動產想要贈與別人的時候,確定不動產贈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原因,是處理不動產贈與合同糾紛的關鍵和首要。因此,就有必要對不動產贈與合同效力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單方贈與書不代表合同成立
合同行為都屬於雙方法律行為,其根本特徵在於,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須以雙方意思表示為必要要件。贈與合同也不例外,既有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又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方得成立③。因此,僅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或僅有受贈人受贈的意思表示,均不能說明合同成立。
二、不動產贈與合同的形式不以書面形式為限
對於作出贈與和受贈的意思表示的形式,應不以書面形式為限。因為:一、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口頭、行為等形式作出。二、要式法律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現行規範贈與關係的相關法律並未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28條對房屋贈與關係成立的兩種情況均提到了書面贈與合同。這兩種情況,一是按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二是未過戶但按書面贈與合同交付了產權證書和房屋。由此可見,在合同法施行前後,在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形式上,是有所區別的。
三、合同法施行前後,贈與合同分別是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履行。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尚未成立,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上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不動產贈與合同效力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分析和探討,要想知道具體法律怎麼規定的,就要根據具體的相關事宜進行分析,所以大家有什麼想要諮詢的內容可以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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