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有何區別?
一、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有何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獲得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在代理權終止時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認,則該行為有效。而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則無權代理轉化為表見代理,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從事民事活動的人。代理與代表都可能涉及行為效果的歸屬問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分屬兩個人格,代理行為是代理人的行為,只是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而代表人的行為就直接視為主體自身的行為,不需要發生法律效果的歸屬過程,如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就直接視為公司的行為,不需要進行效果的歸屬和轉化。
代理是指行為人以他人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使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或間接歸屬該他人的制度。其中以他人或自己名義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或本人。
二、表見代理和表見代表的區別是什麼?
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一)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權利外觀;可以從特定的場所、無權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係、無權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與其指責有關、無權代理人宣稱有代理權的根據等方面加以考量。
(三)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即相對人不知或不應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
(四)相對人對於不知或不應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並非由於疏忽大意或懈怠。
(五)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被代理人有關,而對此,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
一般而言,如果無權代理人以私刻公章、偽造營業執照等方式假冒他人名義與第三人簽約,或被代理人在其印章、支票、營業執照等丟失後已經公告的,則該無權代理行為與被代理人無關,不構成表見代理。
無權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的行為。廣義的無權代表可以分為表見代表和狹義的無權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表見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對外訂立合同,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表人有代表權限,則即使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代表權限,該合同也應當有效。
2、構成表見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必須為該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如果是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外的其他員工,則應屬職務代理行為。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由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組織時不需要授權,因此,對於第三人而言,形成了權利外觀,而不需要再去核實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代表權限。
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的最顯著區別就在於是否需要轉化,通常代表是屬於主體自身的行為,他不需要再轉化就可以有法律效果。這個法律後也是由代表人自行承擔,但是無權代理出現了一個轉化的過程,也就是無權代理的事件最終是否有效,還必須要看被代理方是否選擇追認,如果追認這個事情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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