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內容有哪些?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責範圍,不正當地使用職權。虐待的方式多種式樣,如經常毆打、凍餓、體罰、恫嚇、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療、隨意剋扣薪金或津貼等。對部屬管理上的簡單粗暴或者在訓練、施工及其他體力活動上提出過高要求,也不應以虐待行為對待。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一般的辱罵、斥責及管理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沒有致部屬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不屬於情節惡劣的虐待部屬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部屬心胸狹窄,因而自殺或自傷身體、逃離部隊等,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亡,如毆打致傷致死,有病不讓治療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判斷受虐待部屬傷情輕重,一般依照本法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虐待部屬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是指受虐待的部屬因不堪忍受而自殺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殘,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屬,造成部隊開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亂,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的;戰時虐待部屬,因而致使部隊戰鬥力下降,造成戰鬥失利的;因虐待部屬造成惡劣影響,敗壞我軍聲譽的等。行為人虐待部屬的時間較長、方法多樣,也不構成數罪,不適用數罪併罰,可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上予以適當考慮。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後果則是過失。對可能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卻不是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比較特殊,必須是屬於在崗的軍職人員,如果是其他人是不會構成此罪的,只要犯罪的條件構成那麼對於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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