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
保險合同的代位求償權是什麼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由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於保險代位權的具體行使,《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
-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
-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情形: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不定期租賃合同,任意解除權,以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
-
怎樣籤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