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二、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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