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還時間在什麼時候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1.4W
律師解析: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流程
(一)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
1、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
3、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
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
(二)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1、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1)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
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
1、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
3、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
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
(二)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1、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1)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
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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