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一、應該如何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既然叫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那麼其區分肯定是以結婚為界點的,結婚前的財產叫婚前財產,結婚後的財產叫婚後財產。結婚之前贈與你的房產,那應當是屬於婚前財產的。
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
1、財產性質不同:婚前財產都是指在婚前夫妻其中一人已經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婚後財產都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人所得的財產;
2、財產內容不同:婚前財產包括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而婚後財產的內容則包括夫妻雙方婚後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等。
婚後財產還包括:夫妻其中一人用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兩人實際拿到的或者應當拿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兩人實際拿到的或應當拿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財產取得時間不同:婚前財產是在婚前取得;婚後財產是在婚後取得。
二、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所謂婚姻財產,意思是夫妻在結婚後的共同財產,但因為男女雙方婚前也會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於是人們開始對婚前婚後財產的界定有了“模糊感”,不知道哪些才應該是婚後財產,所以在結婚前,最好是先搞清楚這些問題,看看婚前婚後財產應該怎麼劃分,怎麼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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