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主體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施工合同主體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種是因建設工程質量所產生的糾紛;
第二種是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產生的糾紛;
第三種是被掛靠人與掛靠人之間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費產生的糾紛;
第四種是拖欠供應商、僱用人員工資產生的糾紛。下面對各型別糾紛進行分析:
1、關於第一種糾紛,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雙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條規定與《意見》第43條規定內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應以發包人為原告,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在掛靠中就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都做為共同被告。
2、關於第二種糾紛,發包人是債務人,被掛靠人是名義上的債權人,掛靠人是實際上的債權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掛靠人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只能由被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賦予掛靠人為原告,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3、關於第三種糾紛,在排除發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應根據合同相對性來處理,即訴訟主體是掛靠雙方。如果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導致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掛靠人為原告,發包人、被掛靠人為被告。但後兩者並不是共同被告,掛靠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起訴,也可以選擇兩者都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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