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的留守人員規定有工資拿嗎?
一、企業破產法中的留守人員規定有工資拿嗎?
是有工資可以拿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規定,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二、破產留守人員工資糾紛處理方式
與清算組協商。企業停產如果進入清算程式,要求的留守人員可以找清算組,與他們協商工資的數額和發放途徑。清算組應該根據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考慮留守人員的基本工資的發放。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既然要求人員留守,留守人員也付出了勞動,理應獲得勞動報酬。對於欠薪的行為,他們可以責令公司支付。
勞動仲裁。清算組以在清算過程中,沒有現金為由暫時拒絕,或者根本就沒有經過這個程式。留守人員對於拖欠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後,可以通過調解和仲裁的方式,確定應發工資,由公司或者清算組發放。
強制執行。勞動部門作出仲裁後,公司或者清算部門還是不發放,被拖欠工資的留守人員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將對公司的實物資產,採取司法途徑強制執行;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過的方式,討回留守人員的工資。
向法院起訴。對於欠薪的,如果有公司的欠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作出判決後,仍然得不到支付的,可以申請執行,程式和勞動仲裁差不多。
自身維護合法權益的做法。留守人員一般不是很多,保管員、會計通常只是個別的人,通過仲裁、投訴、訴訟的方法,有時候比較繁瑣。為拿到工資,可以將手頭的相關資料留存,以作為討回工資的條件。在這一方面,要把握分寸,對於法律規定或者對公司清算影響較大的資料,還是要儘量配合。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企業破產中如果有留守人員的存在,那麼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按照公司的福利給員工該有的待遇,直到破產之後才能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留守人員的存在就是為了幫助公司清算財物和債物,才能進行合法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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