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工資如何發放?
一、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工資如何發放?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完這些費用後就是清償企業員工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清算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三、公司破產如何在破產中實現債權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 程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與員工首先是具體一體性的,即債務共同承擔的原則,企業與員工應當作為一體對企業所欠的債務進行償還,之後再進行分隔,對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相關福利進行清算,相關規定在破產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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