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和清算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時代在進步,科技也在發達,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許多企業因此應運而生。企業數量也日益增多,企業間的競爭也越來越大。因此,不少企業在不堪競爭壓力的情況下,被迫宣告破產,企業家也隨時進行清算,然而許多人卻不瞭解它們。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宣告破產和清算。
一、宣告破產和清算的概念是什麼
宣告破產:
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佈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即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經審查認定後,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清算: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
二、宣告破產和清算的區別
二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其聯絡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於自願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後,法人資格並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係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清算在一定意義上包含了宣告破產,換句話說:宣告破產一定清算,清算不一定宣告破產。宣告破產和清算錯綜複雜,關係微妙。以上是365律師的小編為您介紹的宣告破產和清算,詳細情況請您諮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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