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有哪些區別?
一、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有哪些區別?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由於兩者稱謂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兩者也存在本質差異,如法律依據、程式、參與主體、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質區別。
1、定義不同
(1)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
(2)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重整,由法院主導,屬於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重組,由於不是法律程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組,由於不是法律程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產重整程式屬於訴訟程式的一種,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
二、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有哪些?
1、前提條件相似
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
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
綜上所述,對於瀕臨破產的企業來說,可以有重組或者重整的處理措施。兩者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是也存在較大區別。從定義、目的、措施程式及法律效果上都不同。從方式上,重整的範圍更廣些,其主導機構是法院,通過重整,可以將企業不良資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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