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賠償之訴的型別包括什麼?
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機制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訴訟;一是派生訴訟。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標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當大股東違反對小股東的義務轉讓股份,進行不適行為時,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小股東在提起撤銷合併協議或確認合併無效的同時,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董事、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時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條規定只明確了對公司造成損害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未明確是否對股東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在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了股東的民事賠償給付之訴。但該通知的規定是明顯不利於中小股東訴訟的:如該通知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的股東,關於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的規定及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式的規定,損失產生原因限於虛假陳述等,並且通知的效力級別低。因而我國關於股東提起的損害賠償之訴尚待完善。
所謂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已的名義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包括:
1)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等
2)決議無效之訴
3)損害賠償之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股東派生之訴,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是相一致的,因此股東為公司利益而起訴,實質上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不那麼直接罷了。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些股東訴權的確立,可以從立法上保障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為完善公司治理起到良好的作用。股東的損害賠償之訴是股東直接訴訟的一種,損害賠償之訴是對股東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失而向侵害人要求賠償的一種訴訟,其訴訟目的是請求賠償或返還財產,保護自己的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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