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自訴

告訴才處理刑訴法包括什麼型別?

一、告訴才處理刑訴法包括什麼型別?

告訴才處理刑訴法包括什麼型別?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具備告訴的資格是指以下三種人: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 受強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 威嚇"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三、相關規定

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所謂“受強制、威嚇”,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如被捆綁、拘禁或者因受威脅、恫嚇而不能或不敢告訴。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代為告訴。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應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同時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和聾、啞、患病等證明。

綜上所述,刑法中告訴才處理的規定,是從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與社會穩定為出發點,以被害人的意願為前提的。有告訴權的主體共有三類: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

一般情況下當犯罪分子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都是會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涉及到親告罪被害人自願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時,司法機關也是不會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的,如果被害人因為受到脅迫才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由被害人的親屬提起追究刑事刑法也可以。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