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虧損員工要承擔嗎?
公司出現損失時,股東承擔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的責任,除了有虛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外。
1、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被依法認定無效的。
2、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的。
3、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經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數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
4、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智慧財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
5、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不符合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這3項規定時,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的,應當認定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出資的股權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經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數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認定未履行出資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後,股東就可以依法享有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但在現實生活中,設立公司後不一定會產生營利的,有時甚至會出現虧損的情況,此時就是會涉及到相關的公司的虧損承擔的問題,我們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債務承擔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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