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是什麼?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向公司監事、董事請求提起訴訟,請求被拒絕後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擔保制度是怎樣的?
1、為什麼實施訴訟擔保制度?
儘管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大多數股東是基於善意,但是,惡意股東企圖通過股東代表訴訟達到不正當目的的情況在現實中也是客觀存在的。作為一種阻卻惡意訴訟的措施,訴訟擔保的制度還是有其保留的價值,關鍵是要對其進行改良,決不能因過重的擔保負擔而妨礙了正常的代表訴訟。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從原告的主觀狀態(可通過被告舉證證明)、享有費用擔保請求權的被告範圍、提出期限和方式、訴訟擔保的最高數額(宜與訴訟費用負擔和訴訟賠償制度的設計相結合)、擔保方式和具體形式等方面予以通盤考慮。
2、股東代表訴訟擔保制度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照《公司法》中的第22條第3款規定了費用擔保制度,即股東在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銷之訴時,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3、股東代表訴訟擔保制度的司法實施
儘管該擔保條款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股東濫訴,但其亦存在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可以費用擔保為手段來阻止原告股東提起訴訟。因此該條款使用的字樣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意味著授予了人民法院以裁量權,由人民法院判斷和決定是否要求原告股東提供擔保。
股東代表的訴訟是有著前置的條件的,一般來說如果訴訟請求在工公司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處理下能夠得到解決的,就不需要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在糾紛無法內部解決或者被公司內部拒絕的情況下進行的下一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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