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與合併有什麼區別公司被收購員工要怎麼辦
1、它們的物件是共同的。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業這一商品為物件的;
2、這兩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企業的買賣,所不同的只是買賣的方式而已;
3、它們都是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中所採取的外部擴張戰略。
它們之間的差別在於:
1、創新合併中參與合併的企業法人資格都隨著合併而消失,而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被收購方仍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
2、收購與合併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
3、在收購股權及資產方面,簽訂合約的物件雖然分別是股東和公司,但都只計算被收購企業或資產的價值。但在合併過程中,合併參與者若為股份公司,則通過股權交易,使原公司股東改持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股票。這裡需要先計算出各自的價值,經雙方認同再計算出交換比率,然後才能進行合併。
對於員工:用人單位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被收購的,由收購後的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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