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是否是創始人股東?
一、如何界定是否是創始人股東?
界定是否是創始人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名冊的方式來進行一定的查詢。
1、實際出資
傳統理論認為,股東出資是判斷股東資格最重要的標準,因為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為股東,從根本上是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為實質要件。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這些形式要件只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或者說是對股東出資事實的一種記載和證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對公司出資便不具有股東資格。這種觀點曾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中占主導地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並非確切,如果將股東出資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就難以處理實踐中一些公司實務問題,如在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問題上,如果以股東出資為要件,必須會將顯名出資人排斥於股東之外。尤其是當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以其是實際出資人來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處於長期虧損瀕臨倒閉或出現因“公司人格否認”而須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而不去承擔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因此,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用是否對公司出資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標準。
從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理論看,出資並非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必備要素,並且不在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之間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這是當今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也就意味著,法律並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絡,甚至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股東出資只是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之一,並不是唯一證據,甚至不是主要證據。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對公司以及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公司章程對於公司,就如同憲法對於國家一樣重要。是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經理最重要的法律檔案,是確定股東權利與義務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對內約束公司和股東,對外具有公示作用。
一般情況如果沒有在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不具有股東的資格。股份轉讓後,受讓股份者欲成為公司的股東,應須通過新的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如果沒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轉讓過程有瑕疵沒得到其他股東的認可,其受讓行為不具有對抗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讓人不具有股東資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東名冊
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力,是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因此,一般情況下股東名冊上載明的股東即應推定為公司的股東,但股東名冊並不是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證據,因為股東名冊的記載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對義務的履行只能由公司來證明,並且股東名冊的記載只在公司內部,即公司與股東之間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創設權利的功能,股東資格的取得依出資等一系列法律行為來實現。所以股東名冊僅是證據之一,即使股東名冊未作記載的股東,並不必然地不具有股東資格,因為不能排除公司履行義務不當情形的存在。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未記載為由而對抗真正權利人主張股東資格。雖未在股東名冊記載,但能以其他證據如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記載等證明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應認定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
在當代社會關於股東方面的一些權益的保障,我們法律當中也有一些確切的規定,但是對於相對的交易的當事人來說,有時候需要確定是否是屬於創始人股東,這樣才能夠給自己的交易有所保障,此時就可以到相關的網站上來進行股東名冊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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