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股東會決議需要召開嗎?
一、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股東會決議需要召開嗎?
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股東會決議不需要召開,一人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所有決議是以股東決定的形式單獨出具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三、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是一個自然人,公司的任何重大決策都可以獨自決定,故此並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對於此種有限責任公司,為了防止在公司破產時被要求承擔較重的責任,公司任何一筆註冊資金的使用一般都會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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