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嗎
一、分公司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嗎?
是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註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3、公司章程影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影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提交有關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的影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影印件;
大家會發現,所有成立分公司的這種狀況,在分公司絕對都不會有相應的法人代表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回事,但是分公司有具體的負責人,有的時候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分公司的負責人肯定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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