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審議公司章程是必須的嗎
一、董事會審議公司章程是必須的嗎?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但必須有股東會審議,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若公司章程未對董事會議事規則須由股東會審議的約定,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無須股東會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董事會最低由幾人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根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三、什麼情況下設監事會?
《公司法》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又根據同法第71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這種情況就必須成立監事會。
以上就是對董事會審議公司章程是必須的嗎的相關解釋。董事會成員的最低數額為三人,相應的職位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一般董事會成員不超過二十個人。同時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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