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有什麼限制
一、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有什麼限制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是不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禁止經營的內容,符合條件的,均可以從事經營。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可以自行決定經營範圍,並記載在企業的營業執照上即可。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經營範圍一般分為許可經營專案和一般經營專案。
凡是記載在營業製造上的經營專案都屬於企業的營業範圍。因此,理論上只要不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禁止經營的內容,符合條件的,均可以從事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二、有限合夥企業是法人嗎
有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具體而言,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不一樣,不具有法人資格,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法人,但有限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因此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雖然是有限責任,但是其法律性質不是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夥企業並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但是《公司法》又未規定非公司企業不能使用公司字樣,且使用公司字樣並不當然的表明企業的責任形式。而且我國事實上也存在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採用公司字樣的現象,所以合夥企業不是公司,但是他的企業名稱中可能帶有公司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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