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東代持業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的原因一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如關於國家公職人員禁止投資或入股的規定、外商投資准入的規定、國家部委管理性規定、《公司法》股東人數限制的規定等情形;二是規避股權激勵、資產隔離、關聯交易、競業限制等限制。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相關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據該條規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在公司對外關係上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
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顯名股東為該股權的權利人;對外關係上,即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應當按照公示的內容,認定該股權由顯名股東享有
股權的掛靠或代持行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法人股隱名持有。法人股隱名持有存在實際出資人和掛名持有人,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係,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
對於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對方則是通過有償轉讓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權,雙方所簽訂的是法人股轉讓協議,協議中確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的,不屬於股權的代持或掛靠,可以認定雙方是通過出售方式轉移法人股的所有權,即使受讓方沒有支付過任何對價,出讓方也已喪失了對係爭法人股的所有權,而只能根據轉讓協議主張相應的債權。
在日常生活中,以後如果需要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一定得事先三思而後行。尤其是,委託非親非友的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時,更需小心思量法律後果,當發生爭議訴訟到人民法院時,委託人的權益難有可能獲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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