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持股份代表什麼
法律術語,公司自有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公司取得的自己發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國公司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
(1)有限度地允許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荷蘭、丹麥、奧地利、比利時等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允許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又規定了允許的限度或條件。如奧地利規定,公司可以獲得自有股份,自有股份的數額不得超過整個股份資本的10%,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2)原則禁止但例外允許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美國、法國、瑞典、義大利等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獲取自有股份,但同時又規定在例外情況下,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如法國規定,原則上公司不得獲得自有股份,但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購買自有股份:通過減少資本的方式取消股份;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將股份分配給僱員;已在證券交易所入冊的公司,在有關支付價格的某些限制的條件下,可以用自有儲備金購買相當於其資本額10%以下的自有股份。
(3)沒有作出規定。如盧森堡,在該國有關公司立法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公司自有股份的條款。這意味著,該國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中國亦從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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