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新股東要交個稅嗎?
一、增加了新股東要交個稅嗎?
新增股東不需要交稅,轉讓股權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佔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 有關徵稅的專案
1、對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
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徵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鼾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佈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佈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5、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差價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7、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8、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作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增加新股東一般涉及到對公司的管理層進行調整,所以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公司的復章程進行修改,以適用新股東的增加,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個稅的交納情況必須依法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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