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外資三法關係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一切大小事務的一部法律,對於現在經濟不斷髮展,國營民營企業等不斷出現的 中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在建國初期,我國的企業總數用手掌都可以數的清楚,少的可憐,但是現在的民營企業達到了三千多萬個。那麼關於公司法與外資三法關係是怎麼樣的?
一、外資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
公司法是規範、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括。外資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外資企業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可見兩部法律都是關於規範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範,外資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於強調協調經濟執行,以及特定物件是外資企業。因此,兩部法律調整的物件有重合的地方,外資企業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別法,這我們可以從公司法中找到支援:公司法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之所以要制定外資企業法是因為在特定時期需要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他們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政策。
說外資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外商在我國成立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
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投資一般的理解是指個人或組織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付出一定勞動、資金、技術,並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取得在與其不同的另一個經濟體制中經營的企業的長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資,投資者旨在該企業管理中擁有有效的支配權。
我們可以叢投資的概念中找到投資的主體,其實很簡單,投資的人就是投資主體。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可見,我國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資主體是,發起人、社會公眾、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發起人可以是法人、組織、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外資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外資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物件是外國投資者,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可見,兩部法律在調整的投資主體上最大的一個區別是外資企業法的單一性。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資企業的比例限制規定在細則裡面,在外資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毫無疑問,如果外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麼他就必須遵照公司法關於最低出資限額的規定。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外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公司法與外資三法關係是怎麼樣的?關於這部分的內容整理在上文,大家可以仔細閱讀理解清楚,對於公司法的內容,小編認為其中的很多內容都很有必要理解清楚,畢竟現在大學生社會上很多人都會選擇去創業,那麼對於公司法的內容就有必要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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