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登出後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一、分公司登出後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登出後籤的合同應該由總公司繼續履行。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登出後其所有對外的債權債務均應由總公司承擔。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對開展業務,在登出時應由總公司對其進行清算,並接收其資產、債權和未了結的債務。通過清算形成清算報表,確認盈虧,並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總公司據此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分公司登出登記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出具的登出決定,註明登出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檔案;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二、企業登出債務清償順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分公司是不可以決定自己的重大事項的,分公司登出也是由總公司作出的決定,一般總公司在登出的時候要由國家組織清算,但如果只是分公司的登出的話,整個登出事情基本上都是由總公司負責的,並履行相關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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