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可以嗎?
一、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可以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其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並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公司,不能單獨作為被告,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告。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分公司的糾紛中,總公司基本上也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但又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
1、在原告僅對分公司起訴時,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院僅僅需要對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進行審查,當事人自己承擔訴訟風險;
2、在原告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時,此時總公司應當對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補充責任;
3、分支機構已經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形,這時應該以總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原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合同中違約,經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其可能面臨起訴的局面。如果分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對方可以只起訴分公司,將其列為被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將總公司一併起訴,分公司無力履行判決書的,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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