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表決經過幾人同意?
在股份有限公司裡面,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下設機構,負責對公司進行管理。遇到公司增資、公司兼併重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項時,需要召開董事會,經過董事充分討論並展開表決,形成董事會決議。那麼,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表決經過幾人同意?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表決經過幾人同意?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二、董事會的召開程式是怎樣的?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三、董事會的法定人數是多少?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展開董事會會議,必須符合法定出席人數。在討論公司重大決定的時候,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表決需要經過半數以上董事通過。公司的董事長負責主持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十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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