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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式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式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式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有以下分立程式:

1、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

2、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式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一些大公司在成立後,由於各種原因會導致公司進行分立,公司分立一般由一個公司分成幾個小公司,對於公司分立也有一定的條件,公司分立有時會遇到公司分立無效的情況,對於無效,一般來說是有兩種情況會被認定公司分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