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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法貨幣出資規定是什麼?

資金是支撐公司發展的血液,資金管理貫穿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一個公司只有有了資金的保證,才能有足夠的能力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證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規避資金風險,國家在公司出資方面擁有詳細規定,且規定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更新,以適應新的需求。那麼關於新的公司法貨幣出資規定是如何表述的呢?

新的公司法貨幣出資規定是什麼?

新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註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修改之後的新的公司法貨幣出資規定。總的來說,新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方面降低要求,並且允許分期繳納出資,大幅減少了股東出資方面的限制。顯然,這也是國家對創業者提供最有力的支援之一,在出資方面大大降低了要求,充分響應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