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新公司法的出資規定嗎?
一、知道新公司法的出資規定嗎?
《公司法》出資規定,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見,我國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兩個特點:第一,出資方式採用了立法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定。第二,列舉的方式可分為貨幣、非貨幣出資兩種。非貨幣出資也可稱為現物出資。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對出資方式規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舉的可以出資的形式,同時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將其他現在或將來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但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形式包括在內。並通過但書的方式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排除在外。
二、出資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戶”內的資金。
“專用帳戶”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於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1、實物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著科技的不斷髮展,智慧財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公司的出資規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資產情況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處理,如果不符合公司法中有關規定的出資規定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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