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是什麼證件?
一、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是什麼證件?
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是一種證明能夠擁有承包經營權的證件。屬於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也是一種不動產權力。它的法律稱謂應該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獨立財產權形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二、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是什麼?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於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這裡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並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餘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於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並無處分權。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裡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財產關係,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
在當代社會,土地所有權雖然是歸屬於國家所擁有的,但是對於普通的老百姓個人來說,可以享有土地的經營權。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來獲得其使用權,並且有相關的證件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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