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關於股東協議管轄權在哪裡?
一、糾紛關於股東協議管轄權在哪裡?
首先,股東協議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在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在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二、主從合同糾紛的管轄
債權人如果將主合同和從合同的當事人一起起訴到法院,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因從合同產生的訴訟從屬於因主合同產生的訴訟。
因此,法律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以主合同確定管轄。主合同的管轄地無非是債務人住所地或者主合同履行地。由於在一般保證情況下采用共同訴訟的模式,即債權人僅起訴一般保證人,不起訴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因此,一般保證情況下永遠是以主合同確定管轄。其他物的擔保合同,比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股東協議糾紛按照具體的情況選擇管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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