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監事一般有如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稽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實踐中,公司監事如果沒有切實履行職責,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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