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身份問題是什麼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身份問題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改制員工身份轉換的問題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採取的是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企業對員工實際承擔了無限責任。員工進入國有企業,成為國有企業職工就意味著終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問題等都由企業負擔和解決,從而導致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成為改制時“不是問題的問題”。如何通過一定的經濟補償,轉換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使改制後的企業對員工由無限責任變為有限責任,並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新型勞動關係是改制中關係到國有企業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如果員工身份轉換問題解決不好或處理不當,將影響整個改制工作的平穩順利推進。
(二)、國企改制後管理人員主體身份的界定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後分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這些公司內管理人員的範圍:企業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企業經理人員、企業財務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
1、國有獨資公司:國家仍為唯一的投資主體,公司企業仍為典型的國有企業,只不過改革了市場化運作模式,其管理人員仍然對國有資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所以其身份仍為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無疑仍應定性為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
2、國有控股公司:企業財產由國有股份控制,無論是該企業的管理決策人員的數量、級別還是企業的經營決策、投資方向,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原國企的影響,
即由於國企的控股而使該合資公司的所有財產都受到原國企的控制,而原國企正是通過改制後留在合資企業中的原國企工作人員的職權來達到對合資企業的控制。改制後的原國家工作人員仍管理國有企業事務,因而其身份仍為國家工作人員。
3、國有參股公司:企業財產並不完全由國企控制,企業性質也發生了改變。這部分財產是混合財產,並按各方投資比例來認定混合財產,因此這部分工作人員應具有雙重身份,既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又具有一般企業管理人員身份,應視具體情況予以確認。
(1)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以及作為股東代表的監事,是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因而其行使的是國家權力,從事的是國家公務,其身份應是國家工作人員。
(2)其他管理人員接受的是董事會的聘任,其執行的決議代表的是董事會即企業、全體股東共同的意志與利益。這與作為股東之一的國家的意志與利益並不等同。因而他們代表的是企業的意志與利益,從事的是企業管理事務,不是“公務”,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由於其特殊性,對於職工身份改制問題需要格外重視,一旦沒有處理好該問題,很有可能導致企業改制的失敗,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新型勞動關係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同時,職工也需要密切關注此類問題,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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