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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事務怎麼執行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以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為原則。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合夥人可以協商選擇具體的事務執行方式:
1、由全體合夥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2、由1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具體執行。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1名合夥人負責全部合夥事務的執行。
3、由數名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數名合夥人沒有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4、由數名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數名合夥人有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合夥企業事務怎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