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出資算是股東嗎?
一、關於勞務出資算是股東嗎?
算,《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勞務出資是指股東以精神上的勞務作為出資取得股東身份。在公司制企業中是否允許勞務出資,理論界爭議較多,各國規定也不盡相同。這爭議在我國公司糾紛中也經常出現,“乾股”問題往往就涉及勞務出資問題。這類糾紛通常是公司設立時有一方以勞務換取股東身份引起的。
二、勞務出資
勞務出資是股東以精神上的勞務作為出資取得股東身份。在公司制企業中是否允許勞務出資,理論界爭議較多,各國規定也不盡相同。這爭議在我國公司糾紛中也經常出現,“乾股”問題往往就涉及勞務出資問題。這類糾紛通常是公司設立時有一方以勞務換取股東身份引起的。發起人之間約定,某一發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優勢為公司的設立作出特殊貢獻(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種關係幫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種權證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為股東,享有一定數額的股份,但是爭議發生後,實際出資的股東往往否認該約定的效力。
由於勞務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便獨立轉讓,加之評估上的隨意與不確定,不少學者認為其不具有出資標的物的適格性。出於資本確定、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數國家都不允許有限責任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在我國,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擴大了投資人出資的各類,但是仍然規定投資人除貨幣外只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貪汙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中的勞務出資是不允許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股東身份的確定,一般都是通過出資的方式增加註冊資本或者轉讓獲得註冊資本來實際的,勞務出資也是可以作為一種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諮詢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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