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不履行股權對價有什麼後果?
一、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不履行股權對價有什麼後果?
因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交付股權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收取價款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公司資不抵債時。
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因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支援受讓方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等等。
隨著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註冊和經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將股權進行轉讓的,那麼在轉讓時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協議,如果簽訂後一方沒有履行義務,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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