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整合怎麼解決稅務
合併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式。企業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併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合併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併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併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併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併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淨值計提折舊。凡合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併,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併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併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合併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併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併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併方式改組,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以及以吸收合併方式合併,且被吸收企業按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併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併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法律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三十五條
有明確規定: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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