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解決合夥人退夥的糾紛
合夥的退夥只能發生在合夥解散之前,不能發生在合夥解散之後。退夥和解散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夥人的內部糾紛,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合夥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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