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現如今,想要一個人辦一個大企業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單單是資金的需求就難以一次性滿足。因此大多數的企業是大家一起合夥創辦的,於是這時候企業的財產分配就又是一件值得爭議的事情。在這裡就由本站來問大家解答一下“合夥企業法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法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綜上所述,在分配財產前需要支付所有的清算費用,然後支付職工的費用和所欠債務等等,所有都清算完畢後,最後將剩餘的錢按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清算期間還應該編制好報表,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對“合夥企業法財產分配是怎樣的?”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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