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散戶如何股權登記?
股權登記是不需要自己操作的,無論散戶還是機構,只要在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後持有該股票,系統就會自動給登記。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併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併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登記,通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四種形式表現出來。理論上存在股權的交付與移轉,以出資證明書的交付為準,或者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或者以工商登記為準。我們認為,出資證明書的證明效力弱於股東名冊,因其不是法律承認的流通證券形式,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那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所以,股權的移轉不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為準,而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
登記根據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將登記行為分為設權性登記和宣示性登記。設權性登記,是指不經登記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關係。例如,公司的設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公司的主體資格不能存在,不能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各類交易活動。登記賦予了公司成為民事主體的權利。宣示性登記,是指法律關係的產生和存續並不因登記行為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在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效存在,登記與否只是產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散戶都是在上市公司進行購買股票,而涉及到上市公司購買的股票,只需要進行在收盤日之後,持有該股票,系統就會自行進行登記股票,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問題的話,需要在成立之後由公司負責人和股東一起來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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