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糾紛是否適用勞動仲裁
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糾紛中,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及與公司相關的糾紛,這樣看來,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糾紛兩大類是合同糾紛與勞動爭議,可以適用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度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內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容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前的準備、仲裁審理。其中當事人申請是勞動仲裁程中及為重要部分,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否者難以通過第二步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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