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怎麼解決?
投資人自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自己對企業進行清算。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投資人一人投資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債權人出於各種考慮,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資人。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以不由投資人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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